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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正诉琼瑶二审结果于正诉琼瑶案李雨

2023-03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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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(2015)高民(知)终字第1039号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)余征(笔名:于正)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)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)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)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)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。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陈喆(笔名:琼瑶)。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本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
2、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、发行,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、影响力。湖南经视公司、东阳欢娱公司、万达公司、东阳星瑞公司却从其侵害著作权行为中获得巨大收益,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,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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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610502,.琼瑶诉于正案今二审判决结果将直接执行,.:03:20,.204132,.乔飞翔,.middle。海外网4月8日电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“京法网事”消息,4月8日9:30,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(笔名:琼瑶)诉余征(笔名:于正)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。据媒体报道,2014年4月28日,琼瑶将于正和其编剧的电视剧《宫锁连城》(观剧)相关的湖南经视、万达影视等四家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高达2000万。

琼瑶方面认为,于正的《宫锁连城》与自己的小说《梅花烙》有21处剧情雷同。109位国内编剧联合发表声明支持琼瑶依法维权的主张。12月25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:涉案《宫锁连城》停播、于正在四网站公开声明道歉、于正等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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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宫锁连城》到底有没有抄袭《梅花烙》。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决一锤定音,认定于正构成侵权,并判令其侵权剧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,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,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。虚构题材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的作品,作者可以有较大创作空间,即便对于同类情节,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会比较大。具体到本案中,不可否认文学作品中难免有借鉴情形,但于正所使用的人物设置、人物关系等,超越了对琼瑶作品合理借鉴的边界,因此构成侵权。

这场持续8个多月的琼瑶诉于正抄袭案暂告一段落。《宫锁连城》是于正《宫》系列第三部,于4月8日在湖南卫视黄金档播出。该剧就因为男女主角的调包、女主角背部的胎记和剧情走向与琼瑶作品《梅花烙》惊人相似而引起热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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